肺结核休、复学管理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  来源:后勤处卫生科 

学生被诊断为肺结核患者后,应根据不同的病情采取休复学管理。(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可参照此管理)

一、结核休学管理

1.休学标准

 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肺结核病例须休学。

(1)菌阳肺结核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办理休学证明

  符合结核休学标准的学生,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长沙市一医院或开福区疾控中心结防科)开具休学证明,并将证明及相关检查结果发送至长沙学院卫生科邮箱csxywsk@163.com

3.结核病情追踪:

  休学后将定期(一般3个月)检查结果反馈至医务室传染病管理科,电话:84261438。

二、结核复学管理

1.复学标准

  肺结核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复学。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办理复学证明

  复学诊断证明应由患者实际接受规范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长沙市一医院或开福区疾控中心结防科)开具,并将复学证明送到长沙学院卫生科2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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