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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6  作者:肖杰  责任编辑:肖杰  来源:后勤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维修项目管理,有效控制维修经费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维修项目的操作规程,确保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结算的各程序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学院贯彻<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及教学教辅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申报相关维修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处负责执行、实施。

后勤处是维修项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单位,对维修项目的实施全程负责。

第三条  维修项目分为零星维修项目和重点维修项目。凡维修资金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属于零星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零星维修定点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定点施工单位不能完成的特殊维修项目按《长沙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凡维修资金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维修项目属于重点维修项目,根据投资额度,严格按照《中国发改委第16号令》及《长沙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长大发〔2015〕17号),通过校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四条  维修项目申报

维修项目可由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及教学、教辅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

维修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如下:

编号

维修项目所属单位/场所

维修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类别

1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

党政办公室

重点维修

零星维修

2

教学院部和教辅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

教务处

重点维修

零星维修

3

省(市)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所)等)用房

研究生院

重点维修

零星维修

4

学生宿舍

学工部(处)

重点维修

5

公有周转住房(含房改房的公有部分)

资产管理处

重点维修

零星维修

6

图书馆、大礼堂及教学楼栋公共部分,经营服务用房、后勤服务保障用房、临时用房、非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公有周转住户以外的其他房屋、校内公共场所及其它设施

后勤处

重点维修

零星维修

零星维修项目可通过校园网“阳光平台”或使用《长沙学院日常维修改造项目申报表》申报,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相关受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后勤处,并由后勤处组织论证后按相关程序实施。根据项目预算,造价为0.5万元(含)以下的维修申请,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立项;造价为0.5~5万元(不含)的维修申请,由后勤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造价为5~10万元(不含)的维修申请,由后勤处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立项。

重点维修项目的申报,原则上,每年10月前申报第二年实施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收集整理,根据项目预算,按照《长沙学院经费开支立项与支付审批暂行办法》相关程序上报学校相关会议进行审定立项,纳入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预算。未按期申报、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重点维修项目,需提前至少6个月申报,视年度维修资金支出情况适时实施。

凡维修事项涉及校园网络,申报时须征求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意见;凡维修事项涉及安防设施,申报时须征求保卫处意见。

第六条  维修项目设计及预算

后勤处负责重点维修项目的设计组织工作,由申报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全程跟进设计需求。设计费的核定及设计单位的确定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维修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审计按照《长沙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长大发〔2013〕62号)执行。

第七条  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零星维修定点项目施工单位由学校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予以确定。具体零星维修项目的实施由后勤处综合考虑项目的特点及各施工单位的服务质量、专业特长等因素在定点项目施工单位中确定。

重点维修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长沙市有关规定和《长沙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需特殊资质单位方可实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经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长沙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八条  合同签订

重点维修项目和零星维修项目均按照《长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审定和签署程序,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章  项目现场管理

第九条  维修项目现场管理

后勤处应加强维修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每个重点维修项目均须配备现场施工管理员,多项目集中施工阶段,采购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加强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损坏维修项目范围以外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照原样恢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条  维修项目签证变更审批

维修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若因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性因素调整)和项目建设确有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照《长沙学院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长大发〔2019〕18号)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验收

维修项目验收分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步骤。预验收。维修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勤处施工现场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由后勤处施工现场管理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达到预验收合格要求。

竣工验收。预验收合格维修项目,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非政府采购维修项目会签《单项工程验收表》、政府采购维修项目会签《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完成验收流程。

后勤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相关工程竣工资料。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结算与付款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结算

重点维修项目交付使用后,后勤处指导、督促、配合施工单位按《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结算进窗资料清单》准备、整理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准备好结算资料后,报后勤处审核,由后勤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预算低于20万元的重点维修项目,以学校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维修项目,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零星维修项目结算以验收批次为报送单位,以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付款

维修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工程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

重点维修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70%的工程款,待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学校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后可支付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5%的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

如经长沙市财评中心/学校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高于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需在办理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追加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另行支付。

签证变更部分费用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列入结算支付。

零星维修项目分批次结算后,可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过后无质量问题再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学院维修项目实施流程图

 

 

 

 

 

 

 

 

维修项目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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