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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  作者:后勤处  责任编辑:余文龙  来源:后勤处 

 

 

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水电供应,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学校后勤处为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水电的正常供应和管理。负责供水管线、输电线路、高低配、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日工作;参与学校水电的规划和改造工作;负责学校的节能及水电费的收缴工作;负责与政府水电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水电计量和收费依据

1、后勤处根据物价、水电部门水电价格政策及校内用户(含部门、单位和个人)使用性质制定学校水电收费标准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2、学校所有用户都需安装结算水电表。用户使用的水电数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结算水电表记录为准。

3、对结算水电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法定的水电表检验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电费;校验不合格的,由学校承担校验费并补偿多收的水电费。

4、结算水电表发生故障,用户应及时报告后勤处进行处理(维修或更换)。因用户原因造成水电表故障且没有及时更换的,第一个月按照用户前12个月中的最高值计收水电费,第二个月按最高值的两倍收取,第三个月按最高值的三倍收取,依次类推。

5、公有住房人员调整,资产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后勤处以便结算水电费。

6、学校环卫、绿化等用水用电,需到后勤处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并按有关定额标准核算水电费。

7、各二级单位凡利用学校教室或其他设施开展出租、组考、办班等经营性项目,应按有关定额标准上缴水电费。

8、基建工程项目水电费需按实按时缴纳。如不按实按时缴纳,基建处和计财处不得办理工程款项的支付。

三、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管理

1、各二级单位将逐步实行水电指标管理,做到节余有奖、超量付费。

2、各院部、机关处室负责本部门的教学、办公区域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报修。

3、各教室、实验室、实训工厂、办公楼下班后需做到关水断电,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严禁在办公室、值班室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锅(教学、科研、医疗必须使用的除外)等大功率电器。

4、严格审批手续,确保安全供水供电。实验实训需要增加大功率(功率1KW以上)用电设备,须到后勤处备案。用水用电设备安装须在后勤处的指导下由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5、气温高于30℃或低于10℃时各部门方可使用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准使用空调。安装有空调的场所禁止使用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取暖设备。必须常开空调或使用取暖器、电炉的实验室、机房、医务室等特殊场所要确保安全和节约。

6、实验、实训、机房等场所若有多台大功率设备不得同时启动,避免瞬时电流过大造成事故。

7、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公共水电设施,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不偷用水电、不超负荷用电、不使用伪劣电器,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四、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管理

1、学生公寓用水用电本着保障、节约、严格、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2、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供应和收费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给予学生每人每月5度电和3吨水的免费供应,超出此额定电量的由学生到售电处(IC卡机房)自行购买。

3、学生公寓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炒锅、电饭锅等大功率违规电器,不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床头灯及任何单体大于200W的电器,严禁私搭乱接,杜绝盗电行为。

4、学生公寓用水用电设备由该公寓同学保管和使用,人为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人时,由本公寓人员照价分摊赔偿。水电设施自然损坏或出现故障应主动向教育阳光服务平台报修,并同时向宿管员报备。宿管员及时登记并协助后勤处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严禁学生擅自拆卸修理公寓水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触电事故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五、施工和经营性场所及教职工租住地的用水用电管理

1、凡在学校施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及租住校内住房的教职工都应按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缴纳水电费。后勤处工作人员每月查收一次水电费,在校施工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学校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计财处缴纳水电费(有合同约定的除外),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学校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或在学校支付(或发放)的相关费用中扣除。

2、施工、经营单位或个人用水用电应安装水电表、按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应随时接受水电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安全。

3、经营用电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严禁违规用电。

4、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水电表铅封,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和人为损坏水电表,对水电计量设备有疑问时,可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水电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5、严禁私自向校外转供水电,严禁盗水盗电。

六、违规用水用电的处罚

1、未经批准私接水电或故意绕越水电计量装置,擅自改装、拆除、损坏水电表、损坏水电表铅封的盗水盗电行为,学校予以停止供水供电,并视情况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2、损坏供水供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该设施的全部维修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按学校规定期限缴纳水电费的,学校有权予以停水停电,待交清欠款并预交一个季度水电费后方可安排供水供电。

5、违规使用空调、取暖器,下班后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6、学生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需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7、水电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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